以人命大案变悬案 反观小数人变相执法
>>>2000年12月11日19时许,中国银行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支行,后任还不到五个月的行长孙敬会,被暴徒枪杀街头.
>>>2000年12月24日至2001年3月29日,犯罪嫌疑人姜辉(杀人帮凶),王松(主要凶手),岳永安(人大代表 雇凶者)分别被省 地 区三级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由省公安厅委派的,两位全国著名预审专家参与的询问中,获取了三人已形成证据链条的口供,证据分别见(三人交代材料,检察机关(2002)47号起诉书,福山人大常委会(2001)11号文件).
>>>2001年福山公安局向烟台检察院发起起诉意见书,提供了犯罪嫌疑人口供,却没有与口供相佐证的重要物证.我认为其中原因有两种,
(1) 公安机关隐瞒重要证据,
(2)公安机关在获取了三人形成证据链条的口供后,应依据口供搜集物证的工作没做.
>>>2002年4月11日烟台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对 姜辉 王松 提起公诉,把雇凶者 岳永安 遗漏在本案外. 供认受岳永安雇佣杀人的王松,在2001年8月13日凌晨3时,在看守所审讯室"逃跑"翌日下午被"抓回",在后来的庭审中"翻供".检察院提交在法院的案卷里,记录着王松交代的由岳永安提供杀人凶器猎枪,在(2002)47号的起诉书中却又说成是王某某的猎枪.2002年9月13号检察机关在法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又突然撤诉把凶手放掉.我认为其中原因有四种,
(1)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前提下,提起公诉是刻意回避做<<不于起诉决定书>>以剥夺当事人上诉权,
(2)2001年8月13日凌晨3时王松在看守所的"脱逃',是执法机关故意放他出去"串供",为岳永安逃避法律打击做准备,
(3)提交在法院的案卷里,记录着王松交代由岳永安提供杀人猎枪,在(2002)47号起诉书又说成是王某某的枪,这种故意将案卷里凶手的供词,与起诉书里的起诉词互相矛盾的做法,无疑是在给法院判决制造障碍
(4)检察机关在法院对本案审理期间突然撤诉,显然是为了解救被他们搞乱的司法程序,更是让当事人得不到判决,以此剥夺他们申诉权.
>>>法院对检察院的撤诉不但不依法做出裁定,反而将检察院的撤诉辩解为变更起诉,
从而为公安局,检察院枉法行为撑起一把牢牢的保护伞,
(1)把杀人凶手都放回了家也能叫变更起诉吗?
(2)法院对检察院的撤诉不做裁定,当事人即使不服也无法依法上诉!!!
>>>公 检 法 应依法相互监督制约,而对本案他们却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