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四条及1999年制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但申请人在申请执行的时候,由申请人预先进行了垫付。
申请执行费的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 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 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