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精神赔偿
一桩桩令人发指的“处女嫖娼案”在不断地发生,而一颗颗备受摧残的心灵难以得到慰藉。一次次获得精神赔偿的合理请求被驳回,《国家赔偿法》的一处空白正日益凸显出来:没有“精神赔偿”是明显的缺陷
《国家赔偿法》颁布8年多了。它的实施尽管步履蹒跚,行动迟缓但总是一步一步地向公众走来。随着《国家赔偿法》的渐行渐近,一处空白也正日益凸显出来,那就是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少年犯”原本“莫须有”
江苏省沛县年仅14岁的少年焦海亭,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县公安局划入劳改释放人员行列,从此被秘密“重点监控”起来。10多年来,焦海亭莫名其妙地遭受到了一系列不公平的待遇:参军不合格,招工不被录用。直到有一天,他被派出所通知去填写一份“撤销重点人口管理审批表”。这时,他才发现,自己的档案中竟有“××年伙同他人盗窃劳教2年释放回家”的记录,而此事距今已有17年!1999年底,愤慨至极的焦海亭一纸诉状将沛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安局赔偿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40万元。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审理,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沛县公安局错误地将焦海亭当作劳教释放人员重点监控17年,侵犯了焦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但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故法院只认定,被告赔偿焦海亭为自己申诉而花去的车旅费、材料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257元;要求沛县公安局向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个判决结果让焦海亭和公众都无法接受。除去自己本不该花去的6257元钱费了一年多的周折又收回来外,焦海亭实际得到的就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他损失的却是自己17年的青春韶华,因有“犯罪前科”,他连续三年参军体检合格,而政审不合格,不能参军;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招工,他考试成绩合格,却没有一个单位录用他。可以说,他被这飞来的“犯罪前科”毁了青春。这种造成一个人终身痛苦的精神损害,该不该赔偿?这种巨大的无形损失,难道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能弥补得了的吗?
“处女嫖娼案”屡屡发生
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司机胡安定以涉嫌卖淫为由将一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强行带回来派出所讯问。麻旦旦不承认有卖淫行为,遭到王、胡等人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架上达20多小时。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麻旦旦不服,被迫到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仍是处女。麻旦旦上诉到咸阳市公安局,咸阳市公安局派人带麻旦旦到医院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旦旦确实仍是处女之身。这就是轰动一时、荒唐至极的“处女嫖娼案”。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74.66元。麻旦旦不服,提出上诉。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赔偿),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并殴打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医学鉴定(处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违法限制麻旦旦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赔偿麻旦旦医疗费1671.44元,交通、住宿费669.5元,180天误工费6719.40元,共计9135元。
就在人们仍在为陕西麻旦旦身心受到严重侵害却又得不到精神赔偿而唏嘘、愤慨、难以理解时,河南、河北、江苏、山东又相继暴出“处女卖淫案”。
这一桩桩、一件件的“嫖娼案”的诞生几乎如出一辙,都是在警察们的“严刑烤打”下炮制出来的。其最后结果怎样呢?又如出一辙,都是这些不幸无奈的少女们被迫拿自己的处女膜来证明自己清白的。
一个无辜的少女,莫明其妙的被违法拘禁,动辄遭到惨无人道的刑讯和凌辱,又被冠以“卖淫嫖娼”的恶名。这种违法行为对人身心所造成的巨大伤害是可以想象的,尤其是精神伤害。有侵权就必然有赔偿,这是法律保障公民权力的具体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在。然而,现实又是残酷的,麻旦旦案的判决先例让这些后来的无辜的受害者看不到“精神赔偿”的曙光。
滴血的心灵何日得到慰藉
一桩桩令人发指的“处女嫖娼案”在不断地发生,而一颗颗倍受摧残的心灵难以得到慰藉,一次次获得精神赔偿的合理请求被驳回,难免让人生出诸多疑惑:《国家赔偿法》的意义何在?这《法》到底是国家赔偿“法”还是国家不赔偿“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凡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以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然而,从《国家赔偿法》颁布8年来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无论怎样地侵犯他人的人身的人身自由,无论给受害人造成多么严重的身心伤害,国家都不会承担太重的赔偿负担,行为人也就不会承担太重的违法责任,因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作出了比民法规定的民事赔偿低得多的赔偿数额限制,更因为现行《国家赔偿法》拒绝“精神赔偿”。
于情于理于法,无论是行政的还是刑事的国家赔偿,其主旨都是唯一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弥补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公民或社会法人造成的人身、精神的诸多伤害,所以《国家赔偿法》中没有“精神赔偿”是一种明显的缺陷。
专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臻成熟,精神赔偿也到了该写进国家赔偿法的时候了。
其一,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是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延伸和完善。就人身而言,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人身损害本身也包含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者密不可分。因此,对人身损害赔偿也应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这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
其二,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有了司法实践的基础,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规定在民事上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已经具备了司法实践的基础。
其三,从国际上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对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法国,国家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则主要是金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