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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突出私有财产保护 《物权法》进入“三审”

[立法动态]突出私有财产保护 《物权法》进入“三审”

   经济参考报:突出私有财产保护 《物权法》进入“三审”
    今后,如果邻居空调的滴水声音打扰了你的休息,那么你有希望通过《物权法》来解决这个问题。6月26日,备受瞩目的《物权法》交付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一旦通过,这将成为理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一个里程碑。
    千呼万唤始出来
     所谓物权,是指人们对自己拥有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支配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时下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如国企改革、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纠纷等许多问题,其实质无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明确、权利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而财产到底是谁的?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和确认,正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据悉,本次提交的《物权法》草案虽然在体例上没有大的变动,但几乎有2/3的条文进行了改动。特别是在不动产是否统一登记机构,宅基地可否转让及征收征用宅基地的补偿,建筑物区分所有等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上,此次草案中都将有所改变。同时,涉及物权法的一些立法技术性的问题,也有所改动。据了解,这次审议结束后,这部法律将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作为和老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物权法》在面世之初就备受期待。可是,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却十分波折。
    自1998年,《物权法》开始起草以来,从最早的社科院版、人民大学版,到后来的法工委民法室草案、法工委民法室征求意见稿、以及2002年12月第一次送审稿,2004年10月的第二次送审稿,及至现在的三审稿,每一版都有非常重大的变化。社科院版有12章435条,人民大学版6章575条。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制定的草案有10章却仅有191条。
    2002年12月13日,民法典草案出台,作为其中一章,《物权法》草案也第一次正式和社会公众见面。但是,由于民法典纷繁复杂,一些基本的问题存在大量争议,民法典被提交审议一次之后就没有了下文。
    直至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第9次会议上被提交二审。此时,条文又被削减到了297条。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人士解释说:“《物权法》规定基本的财产权,现在利益主体多样化,他们在财产权利上必然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因此每一次改动都会比较大。”
    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其实在条文反复变化的背后,隐藏的决不仅仅是学术观点的分歧,社科院法学所孙宪忠教授直言不讳:“有一些涉及意识形态或者大的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特别的勇气,也需要全社会的共识。”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物权法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物权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对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资源,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人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尽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已于2004年被写入了宪法,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长久以来,由于我们对财产所有、财产私有的观念相对淡漠,加之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对于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人们普遍认识较为模糊,而且相应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
    这就使得现实生活中容易出现各种企业短期行为及转移资本的现象,容易出现一些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滥拆居民住房的各种恶性事件。
    一些专家多次指出,倘若物权长期被忽视,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创造力的发挥也将因而受到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物权法》成为众望所归。
    不动产登记成为焦点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争论如何,物权法草案对目前社会当中的许多热点、焦点问题做出了系统、积极的回应。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将受到法律保护。
    《物权法》草案也对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另外,草案内容对人们生活中诸多重要产权问题都制订了具体详细的保护条款,例如对于人们最关心的房屋问题,草案对业主权利诸方面作了详尽规定,其内容不但涵盖城市住宅小区的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问题,甚至还涉及相邻关系中的滴水、采光等非常细致的内容,可以说尽量从细节上维护业主的利益,以充分体现保护私有财产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
    《物权法》不仅合理界定合法私产与合法公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明确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还将合理界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与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对公民现已掌握的财富来源,做出必要的认证或登记。而本次征求意见中,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成为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程参与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的王胜明对物权法的作用作过这样的评价:一是定纷止争,一是物尽其用。他强调,如果没有这部法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故此,尽管物权法的出台极尽曲折,但业内人士还是对其给予了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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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 三方面完善物权保护制度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沈路涛、李亚杰)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强化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原物权法草案在物权保护一章规定得比较精炼。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有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如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合并适用等;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据此,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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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宗堂、李亚杰)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草案的这一扩大,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并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而作出的。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
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以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因此物权法草案删去了相关两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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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车库归谁所有 物权法草案有“说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草案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些规定作了简化,删去了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内部管理的一些规定。并按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要求,删除了一些过细的规定,如相邻关系中有关“屋檐滴水”“空调滴水”的规定等,对一些条文进行了简化和通俗化的修改。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依法利用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作了衔接性的原则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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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此前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正在审议草案细化了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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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有限制 不动产登记要统一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这两个问题曾经引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草案曾经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一些常委会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宅基地不得转让,有的认为应当允许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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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严防国资流失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种情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造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核销了2亿多元的“不良贷款”,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因经营失误,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亏损近10亿元,而中航油的亏损额更高达5亿多美元,给国有资产造成巨额亏损……近年来,一件件触目惊心的国资流失大案,让社会各界感到无比震惊。
    而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资流失主要有“四大暗道”: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管理层自卖自买,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一些单位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以预扣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名义压低产权转让价格,最终让受让方无偿占有这部分国有资产。
    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为此,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针对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资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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