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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新亮点

[立法动态]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新亮点

  和已经实行了17年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相比,新草案作了重大的修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新出现的危害社会的问题纳入立法者的视线,原条例中一些不尽完善的规定得到了完善和补充,在执行程序上作了很大修改,与近年来新执行的行政法衔接得更紧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其中一些新亮点更是引人注目。

  亮点一:草案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社会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而一些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随之出现,一些在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的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在新草案中第一次露面,举例如下:
  关于黑网吧、黑保安
  新草案规定: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除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处罚外,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新草案还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经营保安服务,经营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开锁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黑网吧泛滥,一些青少年沉溺网上,严重影响学习,甚至受网上负面信息影响走上犯罪道路,这已经成为新的社会问题,人们发出了“救救孩子”的呼声。而黑保安沦为看家护院的打手,一些黑社会以此祸害一方,群众对此也反映强烈,针对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新草案进行了规定。
  关于航空安全
  新草案规定,在正在运营的航空器上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新草案还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越来越多的百姓开始坐飞机旅游,在飞行过程中打手机,已经成为令人讨厌的公害,这种行为足以威胁飞行安全,更有别个旅客对空姐的劝告置若罔闻。新草案的规定意味着,以后个别乘客会为这种行为付出被拘留的代价。
  关于偷拍上网、短信骚扰
  新草案规定,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新草案还规定,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偷窥偷拍等行为,原来只在刑法上进行了规定,而在危害程度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原来需要较高技术、专用器材才能实施的偷拍等,现在随着数码技术的发展可以轻易地做到,并能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因此,新草案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用短信“黄段子”骚扰女士,也是近年才出现的,新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定。
  关于黑店宰客
  新草案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
  初到一地刚出车站,被介绍旅店的缠住,一通天花乱坠的介绍后被拉到偏僻的小店,旅客不满意想离开时却发现店门已锁,几名大汉环伺左右,旅客只得乖乖埋单,这样虽未发生身体伤害但在逼迫强买强卖,以前警察处理起来很棘手,新草案对此进行了规定。
  关于宠物伤人
  新草案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警告;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饲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到处都可看到带着狗散步的“狗民”,其中一些主人对宠物狗不加约束,咬伤老人小孩的事时有发生。原来的条例没有相关内容,新草案对此区分为三种情况:干扰他人、伤害他人、恶意纵容等,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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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外,新草案还对原条例进行补充完善,以对新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规范,如:
  原条例规定: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新草案规定:胁迫、诱骗、租借残疾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或者变相乞讨钱财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草案着重增加了对乞讨的管理,这是近年收容法取消后社会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人租用儿童乞讨,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新草案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补充。
  原条例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新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一些黑心老板和包工头采取雇打手威胁、不让出厂门、不发工资等手段逼迫农民工连续超强度劳动的新闻时有所闻,一些私企和外企老板为防止工人从车间夹带产品、原料,经常采取强行搜身、甚至逼迫女工脱光衣服搜身的恶劣手段,一些超市也常采取这种手段与正常顾客发生纠纷,群众反映强烈。针对于此,新草案增加了关于强迫劳动、非法搜身的条款。
  原条例规定: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新草案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场内的;未经许可,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草案还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近几年来, “足球流氓”这个原本陌生的称呼开始在中国出现,围攻客队投掷杂物,甚至进入场内追打裁判的现象也时有所闻,原条例只是规定“扰乱秩序”,非常笼统,现在新草案一一列明,使观众明白什么能做、什么违法,具体细致。草案中关于12个月不得进入体育场馆的规定,专家表示,这一规定充分借鉴了英国、意大利等国通过立法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将为我国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原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草案规定:在经营场所内发生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将对服务业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服务业经营者引诱、介绍、容留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在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为在本经营场所内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组织播放淫秽表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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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舆论认为原条例条文设置笼统、不严谨,针对卖淫嫖娼,该条款共设定了六种方式,从拘留一直到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为个别警察以扫黄为名“创收”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新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区分了知情不报、通风报信、介绍容留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如通风报信、招嫖拉客、组织播放淫秽表演等条款都是针对执法中的盲点、难点新设置的。
  原条例规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新草案规定:私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的;伪造、变造、倒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情节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一段时间,假文凭泛滥,利用伪造公章、文件等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多,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在的造假者利用电脑技术可以制作得几乎可以乱真,而且这些造假章者并不是过去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因此,新草案对此进行了扩容。

 

 亮点二:完善了警察执法的手段和力度


  原条例中处罚种类仅有三种,即警告、罚款、拘留。这样的处罚不够完善,对一些以违法来牟取暴利的企业来说,警告可以置若罔闻,罚款几天就赚回来了,拘留又不够格。因此,新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根据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又增加了三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这意味着靠违法吃进去的黑钱要吐出来,甚至被清理出局。另外,根据现在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增多的现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
  原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针对个人,根据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行为予以处罚。
  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原条例罚款除涉及“黄、赌、毒”外,一般是一二百元,这与立法时的经济水平是相适应的,1986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是899元,但经过十余年,到2002年这个数字已达到7703元,还沿用过去的罚款额已经达不到惩戒的目的,现在新草案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了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草案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新草案对治安管理强制措施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并规定了适用的具体情形,这在原条例中没有。

[ Last edited by 眼睛 on 2005-6-27 at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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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三:规范警察执法权限,完善处罚程序


  如果说以上增加处罚条文,增加处罚种类、力度等各方面使警察权力扩大了,那么相应地也应更加严格地规范执法权的运用,加强执法的监督,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新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警察权力的运用进行了规定:
  减小了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原条例在涉及到拘留问题时,一般规定可以由警察裁决1日到15日,对当事人来说,这其中的差别太大了,完全将当事人置于不能声辩的地位,同时也为托人说情等徇私枉法行为留下了余地。而新草案针对同一种违法行为的不同程度,将拘留细分为三个档次,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至15日。其目的就在于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此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原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
  增加了听证程序:原条例对治安处罚的程序只规定了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和申诉、诉讼等内容,且对警察权力规定较多,其义务却虚化了。如在讯问和取证时只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等,而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根据处罚法的精神,新草案规定,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及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较重处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
  原条例规定对处罚不服的,要先经过行政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然后才要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草案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的渠道的权利。
  原条例在传唤、讯问等程序上规定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取证上只是规定了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没有警察方面的规定。新草案就此新增,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新草案规定的这一条款使警察的执法行为受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新草案特别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
  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处罚,并可以强制执行。就是说如果你把人打伤了,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可判你赔多少钱,如果你不赔可以拘留你。而新草案只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损失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继续授予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的权力。赔多少钱应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解决,公安机关并不能因为你没赔钱就拘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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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热议新草案

  草案一经公布,立即成为人大代表和媒体议论的热点。在人大的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总结了十多年经验,内容符合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对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作用。
  在分组审议时,如何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成为分组审议中的争论焦点。许多委员提出,应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41条、42条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处罚行为的责任规定写入草案中。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祝铭山委员说:“要规范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的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该处理的要处理,该赔偿的要赔偿。如刑讯逼供问题,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问题,办案中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问题,乱扣押财产问题等等,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都应有具体的赔偿规定。” 何鲁丽副委员长建议增加禁止家庭暴力内容。蒋正华副委员长认为,对某些违法行为应该加重处罚,如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草案规定只是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现在很多蛇头偷运一个人出去就可以挣几万块钱人民币、甚至等几万块美元,蒋正华认为对这种类型的行为应以非法所得来计罚。李连宁委员提出,应该增加责令从事社区公益事务的处罚。现在一些服刑或缓刑的人都可以进行社区矫正,治安处罚应借鉴这种形式,它的改造和教育效果会比拘留15天效果好。在处罚上,要用和谐社会构建的思想真正把处罚和教育更好地结合,在处罚种类上,要跳出传统的关、罚的简单办法。庄公惠委员说,草案改变了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但很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际上造成的损失不太严重,如果都上法院解决,势必造成当事人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如果双方同意,公安机关在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可以一并作出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或者不满意公安机关的调解,则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分组审议时各位委员的建议,各种媒体进行了充分的报道,同时,各媒体的相关评论与建议也充斥报刊屏幕之间,虽然现在从各种报道中还不能窥见草案的全貌,但这一切已经充分说明了群众对与切身生活相关的法律的关心,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从草案到真正定型的法律,还要经过不断的修改、补充,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希望听到更多的来自民众的声音,开门立法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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