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权可超过70年是一重大的突破
焦点房地产网 nj.focus.cn 2005年07月04日09:09 现代快报
魏文彪
7月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据介绍,此次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超过70年。(7月3日《半岛都市报》)
我国土地只有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两种形式,城市住宅用地属国家所有,个人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这就导致出现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的房屋处置问题。
公民购买房屋后就取得对于房屋的永久使用权。这和购买其他商品没有区别,一般商品的永久使用权不能被无端剥夺,那像房屋这种百姓甚至要拼搏一生才能获得的昂贵商品,其永久使用权则更没理由被侵犯。
土地使用期届满便由国家无偿取得其上的建筑物,这样的规定首先违宪,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次,这样的规定也违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尽管土地属国家财产,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可无偿收回,但其上附着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却只能通过与其所有权人公平交易才能发生转换,否则就构成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另外,如果不在物权法中对土地使用期满后房屋的处置作出规定,也将使物权法陷入前后矛盾的境地
立法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是公民对于立法者的基本要求,这样的要求必须得到尊重。因而可以说,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继续拥有对私有房屋的物权,无论是就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还是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而言都是一大突破。
记者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