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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放弃父母财产的继承可以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吗?

[法律顾问]放弃父母财产的继承可以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吗?

  问:
  我在开放城市工作,一家三口月收入约二万,可以说收入相当可观,她的父母都已年过70,且年老多病,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仅有一间破旧的瓦屋,她有一个哥哥在贫困的山区县工作,收入不到吴女士的十分之一,且儿子正在上大学,姐姐在某市工作,收入一般,平时父母的生活仅靠吴女士哥哥的微薄的收入维持生活 ,吴女士的哥哥曾提出让她两姐妹一起来赡养父母,遭到拒绝。吴女士两姐妹认为她们已出嫁,以声明日后放弃继承父母的房屋为由,父母的赡养费应由她的哥哥来承担,说:按农村习惯她们姐妹没有义务赡养父母。
  请问吴女士的两姐妹的说法对吗?
  
  答:
  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许多老人,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女儿没有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错误地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观念其实也是错误的。因为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些规定都表明在履行赡养父母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赡养父母既是儿子的义务,也同样是女儿的义务。女儿以自己已经出嫁,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因此,不继承父母遗产可以,但赡养父母的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本案中吴女士两姐妹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的义务必须履行,她们以声明不要父母的房屋为由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违法的。她们应清醒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儿子的责任,女儿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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