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否有真假之分
我国法律是否有真假之分
商品有真有假,那么法律是否也有真有假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似乎极为荒唐,我国制定的法律怎么会有假法律呢.但平心而论,纵观我国的法律,倒真的有许多假法律的痕迹,形成了诸多貌似有法可依却无法可依的情况的出现.
一、授权性条款的出现,使法律的适用出现了时间上的真空.举例说明,目前争论的极为厉害的新交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其为商业险而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拒绝按照该条法律赔偿,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该法律第十七条规定同时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这国务院规定却造成了该条法律目前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司法解释的出现,使法律的适用造成时间上的差异.我国目前大量的司法解释规定自其公布之日起施行或同时规定还在审理阶段的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这造成了同时适用本法的案件却在司法解释出现前后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造成本法条款的自身的冲突.
三、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规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比如最近争论的很厉害的是否恢复强制婚检的问题,黑龙江制定的恢复强制婚检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就致使婚姻登记部门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
诸多法律的制定,似乎解决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的出现,但我们也不得不遗憾的看到诸多法律的漏洞,致使许多真法律却成为假法律,致使出现有法可依却无法可依的情况,致使同样的本法条文却由于时间的不同出现不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