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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聚焦

[立法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聚焦

  焦点一: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有关专家介绍,个税中与广大工薪阶层关系最密切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其起征点有望在现行规定800元的基础上大幅提高至1500元。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也能够实通过调整,进一步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意图。
  专家称,本次修订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自1993年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与上次修订决定开征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税不同,本次修订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起征点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得到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体现了政府保护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政策意图。
  焦点二:重点关照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有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调整差距扩大的局面,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自然是修订个税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专家介绍说,本次修订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关照的内容。比如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要求高收入者无论是否代扣代缴,都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即每到一定时期,就需填写个税申报单;对于未申报者,将由税务部门加强稽核,如发现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除追究其偷、漏税责任外,还将一并追究不申报责任。
  焦点三:年化收入暂不考虑
  对于以年薪、年终奖等年化方式实现的个人收入如何缴纳个税问题,本次修订过程中并未涉及。
  专家介绍说,现行个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而本次修订只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一类进行了修改,其他种类仍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征税办法。对于企业高管等的年薪收入,此前有关部门已发文进行规范。
  这位专家说,此次进行的修改只是个税制度改革中的一小部分,是对各方反映最集中的问题进行的一次调整,今后个税制度还将继续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令个税调控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焦点四:坚决纠正地方优惠
  此前,一些地方出台政策,将个税免税范围扩大,客观上造成个税起征点提高的结果。专家认为,在个税法修正案实施后,有关部门应坚决纠正这类地方优惠的做法,坚决实行全国统一的个税起征点。
  专家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起征点,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起征点,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
  焦点五:个税短期内可能减收
  由于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修正案一旦通过三审进入实施阶段,当年就将减少税收收入200余亿元。专家表示,个税调整一定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各方对减税不应存在不切实际的期望值,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
  当然,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税收部门同时会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将会形成一定的增收因素,但具体增收额度目前还很难确定。

[ 本帖最后由 眼睛 于 2005-9-26 08: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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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四大悬疑

  悬疑一:免征额调为1200元 还是1500元
  这次税法修改的最主要目标是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这将主要体现在免征额的提高上。有专家透露,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草稿中,曾有1200元和1500元两种设计。多数专家认为1200元更合适,并且建议允许各地方在2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悬疑二:综合分类结合能否实行
  现行税制将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的税率征税,这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纳税额不同。此外,纳税实行代扣代缴,多源扣缴、多源收入者因为多重扣缴,实际税负更低,这使得收入相同的人所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别。专家们认为,分类征税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同时也抑制了纳税人合法纳税的积极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意味着,只对私企老板、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实行综合纳税,工薪阶层及其他纳税人仍采取分类分项纳税,并且只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即工资和劳务实行综合缴税,而转让房产所得等偶然所得仍采取单项缴税。
  悬疑三:累进级别是否将减少现行税法
  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层级太多造成非常繁琐,同时过高的税率也抑制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专家们表示,现行税法规定的35%、40%和45%这最高的三档税率适用的纳税人非常少,三档累进税率更没必要。如果把税率调低一点、合并几级,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税的收益预期,自然可以减少一部分逃税行为。消息人士透露,这次税改的重点在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而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并没有太多考虑。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及减少层级。因此,综合判断,这次改革减少税率级别的可能性不大。
  悬疑四:利息、房贷能否免税
  2004年我国进入负利率时代以后,要求取消利息税的呼声高涨。不少人认为,既然在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都不足以弥补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那么为什么还要对少得可怜的利息征税?有关专家认为,利息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差距,因此最好不征。但是,也有人认为,取消利息税没有太大的必要。一方面,利息税税率低,征收成本低;另一方面,对利息所得征税从税理上讲是说得通的。正因为上述分歧的存在,权威人士认为,这次取消利息税的可能性还是不大。至于是否允许房贷按揭在税前抵扣,业内专家的意见基本一致:目前在我国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不符合目前的房地产政策,并且会引起再分配体制混乱。作者:杨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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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修正案三大重点

  重点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
  [草案条文]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修改背景]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5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加之近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有资料显示,1993年,在我国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
  然而8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维持25年不变,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百姓热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退休职工刘女士:我们以后是不是能少交点税?那敢情好。20多年前,月工资800元以上才交税,我们普通工人一个月就能挣几十块钱,个人所得税跟我们没关系。后来,收入高了,有单位代扣,我们工薪阶层逃不了税。现在,城里的职工绝大多数月收入都在800元以上,都是纳税人。听说这些年个人所得税大部分都是咱普通老百姓交的,逃税的倒是有钱人,是该改改章程了。
  [专家点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起征点的调整应适度,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如果标准太高,就会造成税收流失,影响财政收入,也起不到良好的收入调节作用;如果标准太低,将损害到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同时也将影响到正常的社会消费能力。据统计,2004年全国人均月货币工资为1400元,同时城镇职工月人均消费支出为1140元。因此,这次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在1500元,应当说是比较合适的。
  重点二: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
  草案条文]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高收入者必须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修改背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需要自行申报,而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无需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扣缴不足时,只能依法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了对一些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引起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本来是最能够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税种。在国际上,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基尼系数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过大,就应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但据报道,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80%来自工薪阶层,高收入者没有成为这一税种的“主力”。
  有鉴于此,有关人士一直呼吁要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研究一些新的措施,引进一些新的手段,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百姓热议]天津某日本制药企业医药代表李先生:我的收入在工薪阶层中应该算是高的,以前都是由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今后是不是也要到税务局申报?如果法律修改了,希望国家早点出台具体政策,比如:多少收入算高收入?自行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还有,听说现在个人交所得税一般不给凭证,那我们完税后拿什么证明呢?税务部门对此也应该给一个“说法”。
  [专家点评]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很低,这与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多、对其征管难度大有一定关系。规定高收入者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后,凡是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这将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应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主动为其提供完税凭证。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很难获得完税凭证,这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必须加以改变。
  重点三:代扣代缴单位须办理全员全额申报
  [草案条文]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修改背景]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通过实行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更为准确地掌握和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有扣缴义务人并且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者,还可形成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百姓热议]北京某私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张小姐: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常常发现一些私营企业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把个人的高收入平摊到其他低收入员工头上,有的少报员工数量,有的瞒报正式员工之外的劳务支出。这些企业之所以敢这么做,主要是有老板撑腰,因为老板本人就是高收入者。一旦出了事,老板就把责任往企业一推。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李茂生:落实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实现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最难的不是政策调整,而是征收管理。目前,在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方面还需要解决一些可操作性的问题。比如,高收入者大多是其所在代扣代缴单位的负责人或高管人员,他们常常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规避税收征管,这为税收部门明确界定高收入者的所得增加了难度。

[ 本帖最后由 眼睛 于 2005-9-26 08: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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