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年终盘点:2005年中国法治亮点巡礼
2005年,是中国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和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创新”依然是2005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主题。其中,就立法而言,物权法的起草和公开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信访条例的实施、公务员法和公证法的颁布,都为2005年的立法增色不少;就司法而言,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主旨的死刑复核制度令人关注,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的改革呼声渐高;就执法而言,公安机关以整体防控取代严打的警务改革值得关注。
亮点之一: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
2005年1月1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新的信访条例,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信访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从立法上进一步肯定了信访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信访条例的颁布将为信访制度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条件,信访工作有望进一步加强。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信访条例的立法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信访人保护的细化、信访方式的多样化、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信访事项范围的扩大等。
与新信访条例立法相呼应的是,各地对信访制度创新的积极探索。例如请一府两院接访“会诊”的“贵阳模式”,在如何有效结合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又如,山东省邹平县检察院推出的由农民担当检察机关“信访代理人”的制度。“信访代理人”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沟通信息,帮助检察机关做好息访、息诉工作。这些代理人就像播撒到农村的法律火种,对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新信访条例也存在某些立法上的缺憾,笔者希望国务院信访主管部门在制定信访条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听证程序等作出具体的界定。
亮点之二: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
2005年似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能够像物权法那般牵动人心。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呵护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05年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成为我国第12部在表决通过之前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在短短的16天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各地群众对物权法的修改意见6515条。此次公民提交的物权法草案立法意见中,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很多人不仅写出了对一些具体条文的不同看法、意见,还在其后附加了立法建议,甚至针对所关注的每一条款提出具体立法建议。还有的不仅列出法条,而且附带了自己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事例。
物权法立法的全民总动员,堪称中国式“开门立法”的典范。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征集民意,此举不仅仅具有立法公开的意义,更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可以说,重要法律草案的公开征集制度是中国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体现着立法模式从部门立法向开门立法,从泛行政化立法向回应型立法模式转变的努力,积极地回应公众和现实的立法需求,彰显民意,服务社会。
物权法立法带来的民意热浪,还彰显了全民私有财产权意识的普遍提升以及全社会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立法期待。物权法的立法效应显然远远超过了法律自身的范畴。
亮点之三: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
2005年立法领域修订的最受老百姓关注、最关乎民生的一部法律就是个人所得税法。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根据此修正案,从2006年1月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由800元调至1600元。此次起征点的提高,实现了纳税人获得实惠、国家财政基本不受影响的双赢。
个税法的修订和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是税收立法践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全国“两会”上要求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日趋高涨,可见个税法的修订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
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也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必要的立法对策。相关统计资料也显示,最近几年来,我国贫富差距呈拉大态势。因此,有必要通过包括个税在内的机制有效遏制不合理贫富差距,合理兼顾效率与公平,更好地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