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从可笑的人行横道看可笑的交通安全法
国内外的法律,无疑是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然而却不尽然,一部可能与老百姓直接关联最大的法律,却有很大的可笑之处。
说《交通安全法》是与老百姓有最大关联,一点都不夸张,可以说,在中国,老百姓违反最多的法律就是这部法了,没有哪一部其他法律能涉及到比这部法律更多的违法者。所以这部法律虽然在份量上可能不如《宪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更举足轻重,但的确是与群众息息相关。
我作为一名曾经的交警,问身边的人一个问题:“人行横道是什么用的?”百分之百的朋友回答――是保护行人的。这并不错,然而以我的理解,这回答并不全面――人行横道的作用还有一个,那就是约束行人。比如,横穿公路时,有斑马线,你必须要走,不能在其他地方走,然而这一点,因为交通安全法的偏颇而变得非常可笑。
法律是约束公众行为的,然而,约束必须要有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如果没有,那条文就相当于放了个屁。现实生活中,交通管理者很难以对行人的违章行为进行有效管束,别说走人行横道了,不闯红灯的行人都是高素质的了。也许有的人会问:“你希望法律如何去做”,作为一个在基层管理过几年交通,并且对事物热衷于思考和研究的人,我的回答是:要让他们为自己违法行为出现的后果负责!!
这牵扯到了“以人为本”。《交通安全法》标榜的最大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然而,一些不恰当、不切实际的规定,让这种所谓的“以人为本”变得极其可笑。
首先,以人为本,应当是“以遵守法律、遵守规则”的人为本,而不是盲目的以人为本,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一个人贪污数额足够地巨大,应不应该判死刑、无期?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能不能说“以人为本”,钱,算不了什么,人才是根本,所以就不处罚人?肯定不行!!所以说,对于闯红灯、过马路乱穿不走斑马线与汽车相撞的“人”,就不该以人为本,这种简单化的让汽车负全部责任的法律,实际上是对正义的亵渎、对违法的包庇和纵容。然而,事实上,《交通安全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说到这,有人的不免要站出来骂娘。不乏“你是开车的,所以站在开车一方思考”、“人是肉,车是铁,你的思维很野蛮”等论调,或者甚至能够上升到“你惨无人道、禽兽不如”的高度。其实,我确实开车,但同时,我有很多时候也走路,也是行人,而且更进一步,我做过交警,处理过很多的交通事故,我深谙很多交通事故的诱因,所以,我认为,我的观点才是最最人性的。“以人为本”的法律的最终落脚点应当是产生一种让更多人健康安全的结果,而不是仅仅产生一种希望让更多人健康安全的目的就万事大吉。你的想法当然好,可是你这种想法的背后导致更多的行人肆无忌惮、不遵守规则,这会导致更多的事故和人的伤亡。我曾经亲耳听过很多人这样说:“现在车撞了人,就是车的全责,所以,不用管,闭着眼走就行了”。是啊,对于违法行为不追究,甚至在产生了后果后让别人代其承担,这样的法律有什么约束力?就好比说:不准强奸妇女,但是如果强奸了也无所谓,甚至连产生了怀孕等后果让妇女自己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谁不去强奸?我都想去强奸!!
当然,我也不是说汽车驾驶员都是好的,都是完美的守法主义者。多少汽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不避让行人、以大欺小、不讲道德,这些情况我心里完全清楚,然而,这不是我今天讨论的重点,因为,他们违章出了事故,法律会惩罚他们、责任会找到他们。今天我想说的不是行人与机动车道德、守法之间的比较,而是作为《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存在的缺陷。
其次,“以人为本”是应当倡导的原则,但应采取恰当的形式。因为,我们社会并没有到了那种文明程度,人的素质也很相对不高,过分的“以人为本”是一种对他们错误行为约束的解放,有些弊大于利的结果。由此,我联想起了一个与交通无关的例子:我所居住的清泉寨社区是个非常富裕的社区,是以前的清泉寨村发展来的,现在社区企业发达,原隶属居民福利、保障优厚。前几年,村里规定:凡是原村居民(目的是排除外来居民)全部享受吃水免费的政策,这本来是一件造福群众的好事,然而,由于居民素质不高,听说水免费,于是自来水成了长流水,后果可以想象。如果我是村干部,我可以规定:每用一方水只收五分钱,或者,人均使用多少水,范围之内免费,超过了按市场价收,这样,才能既可以为居民谋福利,又确保集体资产、国家的水资源不浪费。
所以说,“以人为本”,应当有个底限,应当对人适当的约束,而不是象《交通安全法》一样,简而单之地把责任推到机动车一方,完全不顾及机动车也是人驾驶的这一现实,造成“我为你违法埋单合法”的荒谬、可笑局面。
[ 本帖最后由 紫外线乐队 于 2006-11-30 11:1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