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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纪原创:质疑“机动车全责原则”

本主题由 紫外线乐队 于 2008-2-15 10:13 打开

老纪原创:质疑“机动车全责原则”

质疑“机动车全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的责任划分方式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效果上,未必会完全体现立法的初衷。
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让本道内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即“各行其道”原则,确定了交通参与各方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而新出台的法律,虽然延用了这一原则,但在事故的责任划分上,过多体现了确保行人的权利,而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则略显苛刻。
按照我国公民现行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水平,“各行其道”的原则在交通管理中尤为重要。许多非机动车和行人法律意识淡漠,参与交通时目无他人,对机动车视而不见,相信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行人横穿公路深有体会,对突然出现的横穿防不胜防、叫苦不迭,这体现了行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自己人身安全极不负责任的态度。试想,即使法律要求机动车在任何条件下都要避让行人,作为行人也不该大摇大摆、旁若无人,因为事故带来的病痛、残疾甚至更严重的后果,都需要你自己去承受,对生命和安全的爱惜莫过于自己。按照许多行人现在的素质,新的事故责任划分办法必然使他们更加理直气壮、肆无忌惮,可能导致更多的惨剧发生;而对机动车的过份约束,也使拓宽公路、提高运输效率失去了实际意义。
或许,大家会想到发达国家的“人文主义”,那里的机动车驾驶员非常注意避让和关照行人,其实除了主观上的驾驶员道德水平外,有其客观因素。在发达国家,人车混行的道路并不多见,各类车辆和行人大都有自己的专用道路,而对公民的交通安全教育从幼时就作为一门必修课进入了课堂,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行人横穿也只是偶尔的现象,车与人相互理让和尊重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对于我国的道路设施状况和人们的法律水平、道德意识,如此地提倡“车让人”未免有些过于超前,而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则明确交通参与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显得更为实际和理智。
当然,我们在为机动车驾驶员呼吁权利的同时,一如既往地重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权利,比方在划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方,就是应当要求机动车避让行人,这样,既鼓励了行人多走人行横道,又体现了“各行其道”原则。否则,不分情况地由机动车负全责,那行人谁还会舍近求远走人行横道或天桥?人行横道的设置与否有什么本质区别?
一位在基层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这样说:《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从一种麻木的心态上说,事故更好处理了,我们可以少说话了。只要你是机动车,就由你负责,然后找保险公司;而且很少会出现行人因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而复议、诉讼的现象。可是,从交通秩序上说,这会导致行人更加理直气壮地占有路权------多年交通事故处理已经提前验证了这一点,事故中几乎所有的行人都认为,事故起因就是“车撞人”,而没有在抱怨“车速快、车辆多”的同时,意识到自己在宽阔的机动车道上应当注意和避让车辆。
“以人为本”不等于没有原则和一味迁就,法律需要的是公平公正,交通安全法每个条款制定的出发点应当本着“压减事故、保证畅通”,而不应当是毫无根据地怜悯“弱者”,如果按照这个思维,是不是还要这样规定:大客车与小客车相撞,大客车负责;小客车与摩托车相撞,小客车负责?这显然是很荒谬的。“错误的纵容”最终不一定起到保护作用,相反,严厉地要求和适当地教训有时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前几年,沈阳市率先实行“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事故下降率每年以24%的速度递减,此作法科学与否尚且不谈,但能够说明一定的问题。“车祸猛于虎”,事故是否发生有时不是靠人的主观喜好主宰的,客观地讲,车辆高速行驶、行人慢速通行,行人稍做避让要比车辆紧急制动更为有效。此外,机动车驾驶员本身也是人,也有家庭和亲情,难道开车就应该做冤大头?《刑法》规定,在重大交通肇事中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应负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大多都是过失行为,如果因为“同情弱者”的法律倾斜,而使那些道德意识、遵章意识都比较不错的机动车驾驶员招致牢狱之灾,这未免也有些太不“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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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深奥了,无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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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awk 于 2007-9-3 13:59 发表
在ytbbs看见了 好像去年在sohu还是sina上也见到过。
不是吧?我这么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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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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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D,绝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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