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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能否规定公民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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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12-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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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能否规定公民的代理权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诉讼法规定,公民个人有诉讼代理的权限。但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公民的这种代理权限必须是无偿的,否则应视为非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将收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律师法能否限定公民的代理权限呢?
近日,武汉市熊某在为某公司代理诉讼时,因在委托合同中有代理收费的规定而被判无效。但在同时却又认为熊某提供的劳动,应当享受一定的补偿。其具体的依据就是分别依据的律师法和民法通则里的规定。但当公民提供诉讼代理时,能否收费?其所收费用的性质到底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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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12-8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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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能否规定公民的代理权限?
怎么没有人回答呀?
俺也想知道这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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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12-8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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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能否规定公民的代理权限?
我个人认为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是律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此,调整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法律应当不能只统称为律师法。作为一种行业部门法,它不可能调整本范围之外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律师法的局限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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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12-9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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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能否规定公民的代理权限?
律师法的受限主体、是律师。但在现在中国的具体实践中,是不允许个人做有偿代理的。也是符合国情的。但我不明白为什么,司法局办的服务所就可以收费,尽管他们也不是律师。
http://www.5iyt.net/discuz!/viewthread.php?tid=86193&f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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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12-10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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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能否规定公民的代理权限?
但民法通则和相关的诉讼法都规定公民个人可以从事诉讼代理。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公民个人在代理过程中因为付出了劳动,那么他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符合民法精神的。又根据民法通则和律师法的法律地位来看,前者为基本法,而后者为专业法。在法律适用上,应该适用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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