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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身边法律知识每日问答

盗用身份证办理手机号欠下费用怎么办?

2001年我购买手机时使用身份证在手机商那里办理了手机号(联通),之后,连续收到两个陌生手机号的欠费通知.联通公司多次催交欠费.并且手机商已不在.
请问:
1 我无法证明使用者和办理者不是我是否应该补交欠费?
2 联通公司的管理是否有问题?
3 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做?
心急如焚请尽快答复
回答内容:
联通公司必须出具由你亲自签名的书面的你办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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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消担保

我与前夫由于其数次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于2004年一月分居,并于2004年3月协议离婚。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他谋职需要,我曾为其出具一份书面担保证明,担保其在现公司(一家深圳公司,前夫在其北京办事处负责营销工作)工作期间不会做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出具担保的时间应是在2001年底。现在我应如何发表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中止对其的担保责任呢?

回答内容:

你向这家公司声明对以后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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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可抗议性,法律上可有明确规定?


内容:
因为最近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有关于不可抗议事件的一些纠纷,我家的房屋买卖契约上也提到了,请问有什么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吗?
回答内容:
一般不用特别注意什么。因为如遇纠纷,法院会有一个判断标准。这个标准你自己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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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有权没收公民财产?


内容:
很多学校都会依照某些不成文的规定没收学生财产,那么,我很想知道学校没收公民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
回答内容:
学校的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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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

内容:
请问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

回答内容: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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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行为过错耽误出单是否应承担责任

我弟弟2002年6月28日为其儿子投保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并于当日交纳首期保费,由于业务员把合同号填错返工又因保险公司微机出现故障,导致7月8日出具保险单,我侄子2003年7月2日因患脑出血死亡。人寿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从保险责任开始至死亡时不足球180天,属免责范围拒绝理赔。我认为造成不足180天的后果是保险金公司过错行为延期出单,如果按贯例3-5天出单,足以超过180天,难道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吗?

回答内容:
按你的陈述,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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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装修房屋有权要求房主承担装修费用吗

我去年在市区租赁了一套单元房。为了生活方便,我将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张某。前不久,租赁期满,准备搬出。请问,对我装修投入的费用能要求房主承担吗?

回答内容:
本案涉及添附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实质的物。由于要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故要根据事实情况,对所有权重新界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置,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负拆除,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对房屋装修未与房主张某约定,是擅自行为,故对添附的财产应先同张某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应该拆除。但显然你对房屋的装修如果全部拆除会很不经济,造成财产上的浪费,因此你可以就不能拆除的部分经张某同意折价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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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表见代理吗

内容:
我要开饭店,刘找到我,说他在甲液化气站负责,能够买来便宜的气,我没看他的证明,便达成口头协议,之后,他从乙单位买气,给我开甲单位的发票(因为便宜,乙单位)不给开发票,这种关系持续一年多,请问,刘的行为能够成表见代理(代理甲液化气站)?(我现在不能证明他是甲液化起站的负责人) 如果我可以证明刘是甲液化气站的负责人呢,那是职务行为还是构成表见代理?

回答内容:
如果可以证明刘是甲液化气站的负责人,那就是职务行为。否则就是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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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友情提示:
表见代理,就是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又如:甲未授权乙从事某行为,但甲在明知乙以他的名义从事该行为而未制止的,也属于表见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表见表理进行了简略的表达,但明确被确认和正式成立的是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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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3年9月,陈国树骑自行车到县城务工,行至一下坡处时,突遇一老人章某横穿公路,陈躲避不及,将其撞倒。陈国树见章某伤势过重,怕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将章某抱至路边后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该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国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般认为,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骑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回答: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自行车、马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一般导致危害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要比机动车小,但并不是绝对不可能。所以,我国有关的交通管理法规才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在车辆装置、车辆装载、车辆行驶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和限制。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为了防止非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当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或者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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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友情提示:
  我国素有“自行车王国”的称谓,有很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非机动车违章有关,在一定情况下,骑自行车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在此,要提醒大家,骑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平时要注意检查车辆装置特别是刹车等装置是否齐全有效,不可骑“带病车”上路,否则,在伤害他人的同时还会害了自己,甚至受到刑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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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能否替代病假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偿。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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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雾中发生车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从法律上讲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和洪水、海啸等;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颁布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三是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骚乱等使合同不能履行。对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但大雾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当前的气象技术,对于大雾、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见,而且在防雾技术上,如果机动车的防雾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或大雾时停止前行,车主完全可以防止大雾的干扰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大雾天气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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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报废公章签合同公司应否担责

  问:
  2004年2月,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邱某保管。两个月后,邱某辞职。不久前,我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邱某用我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邱某在收取商场30万元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我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可为什么法院却判决我公司如数支付?
  答:
  邱某所持原圆形合同专用章已由你公司报废,你公司也确实没有授权邱某与商场订立购销合同,邱某之举当属无权代理。但这里涉及到一个表见代理问题。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本案中,由于印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你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说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你公司对该印鉴未妥善保管,表明你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邱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你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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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瓶炸伤人,谁负举证责任?

问:
今年9月份,我朋友张某从某商场花100元购买了一台款式新颖、外观别致的电热开水瓶,由于当时售货员称发票用完了,他也没坚持索要。但不到三天,热水瓶发生爆炸,将旁边的彩电也炸坏了。张某遂要商场赔偿,商场却不承认热水瓶是其卖的,无奈之下,只得向厂家索赔,厂家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肯定是张某使用不当所致,如张某能证明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有过错就予以赔偿,否则拒赔。请问,要消费者证明厂家生产存有过错恰当吗?

答:
厂家要求你朋友张某证明其生产过程中存有过错才予以赔偿的说法是错误的。在这里厂家承担的是一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无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或致害原因是由于消费者过错行为造成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举证责任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在生产者、销售者,而不在消费者。消费者只要证实有损害事实即可要求赔偿。而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证明其产品合格或导致损害是由于消费者过错造成方可免责。在本案例 中,厂家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爆炸的热水器是合格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热水器爆炸是张某使用不当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厂家必须对爆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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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工伤范围?

问:我今年十月的一天在下班回家时遭遇车祸受伤,我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金,单位认为我是下班后受的伤,不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不享受工伤待遇,因而拒绝支付。请问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工伤范围?我该怎么办?

答:在下班回家途中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属工伤范围。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下班回家时遭遇车祸而受伤,按此规定应当属工伤。如果你单位不让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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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因事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担责

问:我朋友张某与人合伙贩运棉花,一次在搬运棉花过程中,不慎被高处跌下的棉花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张某的妻子宋某找到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其他合伙人均言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请问,张某在 合伙事务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你朋友张某在合伙经营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合伙成员应向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均无过错,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但站在公平的角度,也应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它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故张某的家属仅能要求其他合伙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金额要考虑其他合伙人的经济状况、死者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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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的受偿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吗?

问:
去年秋天,我与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款40万元,交房日期为今年1月20日。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先行交付房款30万元。就在我们交筹集其余10万 元房款时,突然传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由于我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无力按约向建筑商支付工程款,建筑商正就该幢房屋向开发商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现来信咨询购房权能否对抗建筑商优先权?

答:
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建筑商的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条对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先于一切债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由此可见,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你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建筑商的优先权显然不能对抗你的购房权,你根本不必为此担心。如果建筑商在行使优先权过程中侵犯你的权利时,你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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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单位扣留档案怎么办?

问:
我在工作期间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甲方(即用人方)为我工作单位的上级集团公司,合同期限到2005年12月份。半年前我因病与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作单位也同意了,但工作单位的上级集团公司(甲方)认为他们没有同意,所以在我离职之后一直扣留我的档案关系至今未给我,我的各项保险也都断档。他们让我交所谓的培训费换取档案,我觉的不合理所以一直也没同意。 我想请问一下:1、工作单位已经同意我离职,是否也可以代表它的上级集团公司(甲方),那么我离职也不算是违约呢? 2、企业在员工离职之后是否有权力扣留档案关系不给,并要收取所谓的培训费呢,他们这么做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3、如果企业没有权力扣留档案,那么请问什么部门可以帮我要回我的档案关系呢?
答:
从你来信说的情况来看,如果劳动合同的甲方(即用人方)是你工作单位的上级集团公司,那就确定了用人方是集团公司,你解除合同应该经过用人单位也就是集团公司同意的,你工作的单位既然不是用工主体,因此如果上级单位不认可你工作的单位同意你离职,你工作的单位是无权代表上级集团公司(甲方),也就是说从这一点上来说你解除合同是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是违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劳动者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并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此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在你离职后企业应当将你的人事档案转至当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企业为控制本单位人才流失,采取不交培训费便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将人事档案放行,如对仲裁不服,可在接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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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应当履行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

今年元旦期间我在某服装专卖店购得一款名牌西服,谁知刚穿了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缩水、严重变形,根本不能再穿了。经代理商检验,该服装是假冒产品,我就找到专卖店,让他们按当时承诺的假一赔十向 我赔偿。他们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欺诈最多只是双倍赔偿,因而只同意赔偿我两倍的价款。请问,专卖店是否应当履行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服装专卖店在促销期间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是有效的,服装专卖店应当按照约定俗成履行。相反如果他们在销售商品时和你约定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即使你们当时是双方自愿,也是无效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他们拒不履行赔偿的话,你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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